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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通知
2014-06-20 13:30  

各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黑财库[2014]9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库处关于停止集中支付系统手工录入公务卡消费信息功能的通知》文件规定,我校从2014312日起,经费使用应使用公务卡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支付。

一、2014312日前发生的经费使用业务,必须于320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逾期不来办理,造成无法支付,后果由报销人自负。

二、2014313日后发生的经费使用业务,按照黑财库[2014]9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未按上级规定执行不能完成支付手续的,后果由报销人自负。

三、各部门行政一把手要及时把本通知及所附上级文件传达到每名教职工,如若教职工不知情,追究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四、未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请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公务卡,近日学校将出台《牡丹江师范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以便教职工了解公务卡,使用好公务卡。

五、教职工使用公务卡必须保留刷卡记录,作为报销时的凭证。

                     财务处

                2014年3月12

 

 

 

 

附件:1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

      2、关于停止集中支付系统手工录入公务卡刷卡消费信息功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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