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贯彻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解决师生在财务管理中提出的问题,财务处开展调研、走流程活动,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经财务处协同党政办公室、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共同研究,在征求经费主管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对我校部分报销审批手续调整或明确如下:
一、三公经费
1.招待费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不得超预算。
2.交通费由经费负责人(党政办公室主任、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批,不得超预算。
3.因公出国经费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处长审批,不得超预算。
二、预算内经常性经费由经费负责人、财务处处长、经费主管校长签批。
1.学校每月发放的工资、津贴、13个月工资及绩效奖励等、社保、住房公积金,学生奖助学金除明细外,还需要提供变量情况。
2. 水电暖。
三、人事处核准的抚恤金、遗属补助、丧葬费,学生处核准的学生退费、助学贷款,各单位履行合同发生的质保金、押金,由财务处依据手续直接发放。
四、统一基本建设经费、工会经费、党费、食堂经费审批办法。
1.单笔业务支出不满5000元,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2.单笔业务支出5000元至20000元(含5000元),按经费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分管经费校领导的顺序审批。
3.单笔业务支出20000元以上还需主管财务处校领导审批。单笔业务支出50000元以上需校长审批。
五、其他事项
1.以上调整事项,如有不明,联系本单位联系会计,我们将做好业务指导服务。
2.为了更好服务学校发展,保障重点工作,诚挚欢迎师生员工对报销业务提出建议,我们将认真思考政策,沟通主管部门,精简或修改流程。联系人:赵丹,联系电话:62078。
3.本通知2023年4月5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