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务公章是学校财务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财务公章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学校财务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依规使用财务公章可以有效的保障学校资金安全稳定,为加强财务公章的管理,加强对单位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力度,特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公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含电子印章)、现金收(付)讫章、银行收(付)讫章、法人代表名章(含电子印章)、各票据管理系统电子密钥、网上银行支付的操作员、复核员、管理员电子密钥、财务处行政章和其他会计印章。
第二章 财务公章的刻制
第三条 财务公章由财务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统一设计和刻制;其它会计印章,自行决定刻制。电子印章和电子秘钥由财务处向财政厅、票据管理部门和银行申请办理。财务公章办理结束后,由财务处内部稽核科进行登记。
第四条 财务处是财务公章的保管、使用部门,严禁其他部门(人员)申请和刻制财务公章。
第三章 财务公章的保管
第五条 财务公章必须以处内便函进行授权,指定专人管理,不得转借他人;财务处建立财务公章保管情况登记簿,对财务公章的刻制、专人管理和归还情况需在登记簿上予以记录。
第六条 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第七条 财务公章与相关联的财务票证必须坚持“分管”原则,所用印章与票证必须做到分人管理,分开存放,相互牵制。
第四章 财务公章的使用
第八条 使用财务公章必须基于发生的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会计业务,加盖财务公章时,应加盖于规定位置。
第九条 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行政章,严禁财务行政章外借,科研结项类由会计科科长签字后使用财务处行政章,学生不欠费证明类由收费科科长签字后使用财务处行政章,其他因特殊原因(事项)使用财务公章的,必须经财务处处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建立财务处行政章使用登记簿管理模式,对每一笔特殊原因(事项)加盖财务行政章的事项进行登记,注明使用对象、使用事项、经手人、金额及其他事项。
第五章 财务公章的交接
第十一条 财务处须将财务公章管理纳入人员离岗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财务公章管理人员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
第六章 财务公章管理与使用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公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处长报告。
第十三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一律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学校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将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