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往来款的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秩序和公用借款行为,强化会计监督,保证资金的正常安全运转,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应缴款项的管理
第一条 应缴款项是指学校依法取得并应上缴的学杂费、住宿费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收入款项。
第二条 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到款项,不得自行安排支出、截留或拖欠,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上缴,需支出时,向财政申请,由财政部门统一拨款使用。
第三条 应缴款项的收取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的票据,使用票据的种类、范围、管理和稽查,严格遵循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收费科,定期对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对于未交及晚交学费宿费的学生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收入与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对于各单位应交未交的收费款项,学校按“小金库”处理,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没收未交款项,上缴财政。
第二章 暂付款的管理
第六条 应收款、预付款、暂付款、借出款等以下统称为暂付款,是指学校向校内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教学、科研以及学校正常运转所需垫付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款项,主要包括预付的工程、货物等款项,预借的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借出款项。
第七条 借款人和审批人对暂付款共同负责。
1.暂付款借款人、审批人必须为我校的在册职工,审批人必须为我校规定的经费审批人,学生、临时工等人不得以本人名义借用公款。
2.借款人对暂付款借用、报销、偿还及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审批人负责确认借款人的合法身份,并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第八条 学校暂付款管理原则为“预算控制,一事一借,一事一清,按期结算,前账不清,后款不借,没有资金来源不借”,暂付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暂付款用途,严禁任意挪用,暂付款借款时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除极特殊情况外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九条 申请办理暂付款的人员根据需要向学校财务处提交借款单及其他相关资料,根据经济事项提供下述相关资料:
1.与文章、书籍出版相关的借款需提供发表文章的录用通知或收费依据。
2.材料和设备采购、委托加工、对外协作、各种工程借款,需提供采购(加工)合同、外协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预算,政府采购批件。
3.因公出国借款需附对方邀请函、因公出国护照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报批表。
4.其他事项借款需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相应支付凭证。
5.暂付款借款单,应载明:借款原因、经费来源(填写经费代码号)、本次借款金额、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及主管校长签字、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联系电话。
6.除特殊情况之外,差旅费不办理借款,公出人在外出时,使用公务卡进行相关公务消费的结算,外出返校后,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事宜。
7.由财政直接支付的款项,必须附有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不办理借款业务。
第十条 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借款事由是否真实、合理。
2.借款是否符合国家法规、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3.借款是否有确定的经费来源。
4.借款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会计内控制度的相关要求。
5.借款的资料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6.借款人是否有应清未清的暂付款。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将上述内容审核无误后,暂付款的支付方式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执行。超过规定限额的暂付款必须通过银行支付。学校财务部门对暂付款要严格把关,堵塞漏洞,根据借款额度,按照国家和学校对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核手续。
第十二条 暂付款的报销期限:
1.特殊情况的差旅费借款,出差人必须在返校后两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2. 对于各种零星备用、材料采购、版面费、注册(会议)费等一般性借款,借款人应于借款之日起两周内报销。
3. 暂付给校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备用金,应于年终全部结清收回,下年初再办理借款手续。
4. 设备费借款、基建工程借款需跨年度结算的,应向财务处提供书面说明。
5. 对于基建维修工程性质的借款,须在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日起二十天内办理报账手续。
6.到外地学习、进修、出差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借款应在学习、进修、出差结束返校日起两周内报账。
第十三条 对于不按规定办理暂付款报账及结算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各类暂付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销或偿还,又无正当理由的,财务处暂停其相关经费项目的再借款。
未及时结清暂付款的个人,在结清暂付款前,财务处不再向其提供新的暂付款。
2.单位有暂付款逾期不报账结算的,学校财务处有权暂停该单位的各项业务借款,停止该单位相关预算资金的拨付,年终仍不能正常清理报账并无原因说明的暂付款项,将占用本单位下年度的经费预算指标,并影响下年度经费预算的分配和使用。
3.个人暂付款超过规定的借款期限不报账且未说明理由的,财务处可根据情况从借款人的工资和津贴中分次或一次性扣还。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暂付款的清理工作,负责对暂付款定期分析和催报,定期向各相关单位发送暂付款催报信息,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认真核对,及时报账。有拖欠暂付款时间较长的单位,相关人员要主动向财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及时与财务处商定还款措施,以免影响以后经费使用。
第三章 暂存款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校发生的代管、代扣、代收的暂存款,要及时清理结账,不得长期挂账。不得随意在暂存款中列支不应列支的款项。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清理往来款及时、清理效果显著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学校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以鼓励为保障学校资金安全有效运转而做出贡献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