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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会计核算管理办法(2017)
2017-02-24 15:58  

牡丹江师范学院会计核算管理办法(2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正常秩序,保证学校资产、资金安全完整,保证会计核算事项和数据真实完整,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核算工作是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核算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根据学校下属各核算单位工作特点和具体情况,在不改变各核算单位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由财务处会计科和后勤财务科向各单位提供会计核算及银行结算业务,妥善、科学地管理和使用各项资金。

第三条 会计核算的工作是以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考核资金使用效果为前提,在校财务处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管理体制。会计人员要努力做到:“依法理财,不做假账;加强内控,确保资金安全;遵纪守法,不徇私情;规范管理,热情服务。”

第四条 会计核算人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钻研业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为各核算单位建设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核算对象

第五条 学校及校属各核算单位账户的收支出管理与会计核算业务。具体包括的账户:       

(一)牡丹江师范学院各经费账户

(二)牡丹江师范学院工会账户

(三)牡丹江师范学院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  

(四)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     

(五)牡丹江师范学院伙食科账户  

第三章  核算职责

第六条 下列财务工作由财务处支出管理与会计核算科、后勤财务科核算会计负责:

(一)依据《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审批办法》(牡师政发〔2016172号)、《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牡师政发〔2016173),认真审查各项经济业务原始凭证的合法合规性,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处理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拒绝处理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按期向有关部门、学校领导及各核算单位提供各种会计报表、税务报表、统计资料;

(三)发挥会计监督作用,对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范围、核算程序及手续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四)定期向领导汇报会计核算工作;

(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档案资料。

第七条 各核算单位的经济业务除应经各核算单位负责人(授权人),校财务处长审批外,还应按金额不同分别按要求报批。

第八条 对各核算单位发生的财务方面的重大事宜,有关人员应向会计主管说明情况,再由其逐级上报。

第四章   支出核算管理

第九条 核算单位费用支出手续

(一)各核算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负责人(或授权人)签批本部门的用款事宜,支取款项时,需要指定专人负责;

(二)外出采购不能借用空白支票。凡能通过银行结算付款的,原则上不能用现金支付;

(三)凡采购国家规定的控购物资,必须先办理控购批件,否则不予付款;

(四)借用现金或支票采购要及时到会计科报账;

(五)关于经费支出报销规定及付款手续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资金管理

第十条 资产是保证各核算单位顺利开展业务活动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物质基础,学校财务处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各核算单位内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存货的科学管理,避免资产的积压浪费,保证各核算单位业务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核算单位固定资产要设立总账、明细账进行核算,分户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卡物相符,同时与财务处对账。

第十二条 各核算单位应对存货和低值易耗品设立多栏式物品保管明细账,由保管人员进行认真核算;要定期核对库存物品,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各核算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资产的报废、毁损、调出、变卖要及时办理相应手续,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鉴定,分管校长审批,处理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到财务处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

第十四条 核算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使用有关部门认可的合法原始票据,不准以“白条子”或其他不合法票据代替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各种凭证、账册、报表以及其它财务会计资料要妥善保管,并按年度编制保管清册。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变动时,必须按会计制度办理移交手续,账务交代不清,不能离职。

第七章  财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财务处支出管理与会计核算科和后勤财务科负责对各核算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务监督和检查,应当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上级批准的各项计划及有关指示、规定为依据,做到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在财务检查中,发现下列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经审计处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挪用、截留或偷漏应上交国家的税金的;

(二)转移资金、化大公为小公,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擅自提高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四)私分办公设备或物资,侵占国家财产或挪用库存物资和现金的;

(五)滥发奖金和实物的;

(六)违反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坐支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的;

(七)违反国家市场管理规定,套购专控商品和以物易物的;

(八)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九)假借与外单位协作或支援为名,谋取私利或损害国家利益的;

(十)利用职权,收受回扣、礼物或谋取集体利益有损学校利益的;

(十一)不按国家和学校制度规定,擅自将资产外借、处理的;

(十二)其他重大违反国家财经制度、会计制度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条 财务处支出管理与会计核算科和后勤财务科实施会计监督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和监督的关系。通过服务进行监督,监督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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