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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票据管理办法(2017)
2017-02-24 15:57  

牡丹江师范学院票据管理办法(2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票据管理,加强我校收入征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全校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长令第70号)、《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在收取学费、住宿费时和其他经济活动中,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学校所属各级单位领用、开具、保管和核销票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收取的任何款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收取。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校票据的种类主要包括《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黑龙江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收费票据》《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黑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财务处监管下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六条 属于上级领导机关批复并在物价部门审核备案的收费项目,应使用相应专用收费票据;与校外各单位之间、校内各部门之间往来款项的结算,使用《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校内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学生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时,应使用纳税票据。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申购、发放、管理和缴销。从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购买的各种专用票据由财务处设专人管理,负责编号登记造册,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票据的检查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借用各种票据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提出书面领用申请,写明领用原因、领用种类和数量、由领用部门负责人签名。

    (二)领用申请经财务处审核并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

    (三)只能由各单位指定的专人领用票据,如各单位领用人员有更换,提前书面通知财务处,其他人员不得办理领用手续。

    (四)经批准领用的票据,需由学校财务处盖收讫章的,经财务处领导批准后加盖学校现金(转账)收讫章。

    (五)领用票据时,票据领用人应当面检查票据是否存在缺号、缺联、重号及监制章缺失等情况,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指出并停止领用该本票据;如领用时无异议,则视为该本票据无问题,双方需在领用簿上签字。

第四章  票据的开具、使用、保管和核销

    第九条 票据的开具和使用

   (一)各类发票和收据的填写必须符合规定,不得单张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若写错,应作废另开,并在票据各联注明“作废”字样,粘附在存根联上备查。所收款项必须及时入账。

   (二)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收费管理部门核定的事项准确使用填开票据,要求做到“全联复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填开规范”。各联必须有开票人和收款人签名或盖章,开票人与收款人必须不为同一人。

   (三)严禁虚开票据,不准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挖损、涂改、撕毁票据,不准串用和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对填写错误的作废票据,应加盖戳记,完整保存各联次,以备结报核销,不得擅自销毁。

   (四)票据使用完毕,存根联、记账联应整本保存,交回财务处核销,票据封面详细填列票据起止号码、作废、空白、填开张数,并按用途统计使用金额,由票据管理人员及时销号,验旧换新。

   (五)已销号的票据存根由票据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需销毁票据存根的,由财务处审核后,统一组织销毁。

   (六)领用票据的部门应妥善保管票据,如发生票据遗失、被损或被盗,应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财务处,说明事因,学校将根据发生原因和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对款项后到、预先开出的收据要严格管理。预开收据单位应提出申请,并提供合同、协议等相关的有效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同意方可办理。

    对预开收据要进行详细备案并及时催款,票据开出一个月后仍未收到款项的,应督促经办人员将原预开收据收回。

    第十条 各领用票据的单位,完成收款任务后,应及时将所收款项及收费票据存根和记账联及时交回财务处入账核算,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应检验票据的完整情况,会计人员应对收入款项与票据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各领用票据的单位,必须在当年1120日前将所领用的全部票据归还到财务处办理缴销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缴销。

第五章  财务处监管下印制的收费票据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印制票据;不得私自使用不合法票据;学校财务机构一律不得报销校内部门开出的不合法的发票、收据和票证。

    第十三条 财务处监管下印制的收费票据主要指体育场馆票、澡票、游泳票、影视票等票据。财务处监管下印制的收费票据的印刷,必须由印刷厂、使用单位及财务部门三方负责人在场时方能开印,印完后交财务处专人设登记簿登记,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使用单位按规定领用,印刷时产生的残次券全部销毁。

    第十四条 领用学校印制的收费票据时,必须办理领用手续,注明领用日期、领用数量、交接人签名或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财务部门进行准确核算。

    第十五条 学校印制的收费票据出售后,应及时将收回的现金交财务处入帐,不得拖延。学校印制的收费票据回收后,定期按规定销毁。

    第十六条 学校印制的收费票据使用单位应根据领用的数量和上交财务的现金数额定期与财务处核对。

第六章 票据的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学校所属单位的票据管理检查工作。财务处在票据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领购、开具、保管和核销票据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票据有关的凭证、资料;

   (三)向有关人员询问与票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四)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财务处有权不再提供相关票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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