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师范学院会计电算化实施细则(2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牡丹江师范学院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为加强电算化日常工作的管理,确保会计电算化系统安全稳定地运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纳入财务处会计基础工作考核范畴,由处长授权电算主管领导监督日常执行。
第二章 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会计人员对所使用的微机及打印机等硬件设备负责安全保管,建立设备管理卡片,标明设置名称、编号、科室、使用人等信息,一式两份由使用人和设备管理员共同签字,使用人和设备管理人员各保存一份。新领用或更换设备需补充登记设备卡片。科内公用设备由科长负责保管,处内公用设备由处长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第四条 财务处设备实行专人专用,不允许不经同意使用他人的微机,操作人员长时间离开应关闭或锁定计算机,不允许外来人员使用财务专网上的计算机。
第五条 使用人员应每日清理设备上的灰尘,保证设备的清洁,每日使用完毕关闭电源。
第六条 在用设备发现故障,使用(或保管)人员应及时报修。
第三章 软件的管理
第七条 软件档案管理。电算维护员负责对软件的版本进行管理。财务处购买的正版软件要建立软件档案,软件档案包括:购买合同、发票复印件、政府采购批件复印件、软件安装盘、使用说明电子文档等。软件升级还须补充升级的安装盘,升级说明电子文档,升级过程操作记录等。
第八条 软件更新升级。软件更新升级由电算维护员负责。软件升级前应在模拟环境安装并调试,确保升级安全后,经电算主管同意方可进行升级。升级由电算维护员负责逐台机器进行,清理旧版本,安装新版本,保证全处版本一致。
第四章 数据的管理
第九条 目录管理。财务数据应建立电子数据目录,由财务处长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目录要列明财务数据的名称、经管人、存档编号等,保证数据安全完整。
第十条 数据备份。电算维护人员负责全校财务数据的备份工作,必须每天检查备份设备的使用状态,及时排除故障。数据备份实行实时双机备份,每日异地备份,每月光盘备份,年底备份光盘归入财务档案。
第十一条 数据修改。会计人员修改系统财务数据应通过财务软件进行,以便留下审计线索。数据管理员对数据的安全负责,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拷贝、迁移、升级结构等操作,不允许数据管理员对财务系统原始数据做任何形式的修改。
第五章 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必须具有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掌握基本的电算化知识,能够熟练操作与所在岗位有关的财务软件,了解有关财务软件的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由于轮岗或工作岗位调整,必须交接电子数据目录规定的岗位电子档案,并在交接书上注明签字。
第六章 密码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电脑登录密码:每台电脑必须设置使用密码,个人使用的密码由个人保管,公用服务器的密码,实行分段设置,分人保管。
第十五条 软件操作密码:由操作人员自行设置,不允许设置过于简单的操作密码,软件经密码登录,所执行的操作由密码持有人负责。管理员密码实行分段设置,分人保管,管理员对系统所进行的操作,由保管密码的管理员共同负责。
第七章 电脑病毒的防治
第十六条 不允许使用外来软盘和光盘,特殊情况需经电算主管的同意,并交电算维护人员进行病毒检测,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入。
第十七条 禁止在计算机上安装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软件。联入财务专网的计算机,联入前必须由电算维护人员安装专用的防毒软件。
第十八条 由电算维护人员定期对财务专网上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
第八章 监控的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处监控系统由处长指定电算维护人员专人负责管理,每天检查监控设备的状态,确保设备运行可靠,由于管理人员失误丢失监控数据造成损失,监控管理人员负连带责任。监控数据保存三个月。
第二十条 财务处监控系统属涉密系统,未经处长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调用监控数据。需调用监控系统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处长同意,由监控管理人员、电算主管与当事人一起查看,不相关人员不允许参与。
第九章 机房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机房由处长指定电算维护员对机房进行管理,电算维护员对机房的设备安全运行、防火、防盗负责,机房实行24小时防火温控、防盗监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房相关设备出现故障,电算维护员必须第一时间向处长汇报,并起动相应预案。
第二十三条 除电算维护员外的其他人员进入机房应经电算主管同意,并由两名管理人员一起进入机房,进入机房需填写机房使用登记本,调试软硬件的要手工填写工作日志,并由两人一起签字,存入财务处档案。
第十章 维护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算维护实行申报制度。会计人员对所在岗位出现的软硬件故障,实行申报制度,由科长、电算主管审批,形成维护工单,维护人员按照工单进行维护,任务完成要完结工单。财务处公用网络软硬件故障由财务处信息管理人员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电算维护即时响应制度。电算维护人员对工单要即时响应,不需更换零部件的维护工作,一般要求当天完成,需更换零部件的,一般要求三天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需延长维护工期的,写明理由,报电算主管审批。
第十一章 处罚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岗位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全按本细则要求执行,未认真执行本细则,未造成损失的,检查发现记入会计基础工作考评结果。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