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内货币资金的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财会〔2001〕41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指为保证学校资金运行安全采取的对相关岗位人员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下达到我校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与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等其他货币资金。
现金特指人民币现钞和通过学校财务无现金支付系统转入个人银行卡的款项。
第二章 货币资金核算及管理岗位设置与分工
第三条 财务处设立审核制单、会计复核、出纳、出纳复核、稽核等岗位,负责学校货币资金及其收支业务的核算与管理。财务处长对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四条 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和出纳复核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工作。
第五条 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和出纳复核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人员不得担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审核制单岗位
(一)认真审核各类原始凭证并编制记账凭证,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内容真实完整、金额准确无误。
(二)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资金支出计划、预算支出范围、规定标准和用途使用资金。
(三)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及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第七条 会计复核岗位
(一)依法对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会计分录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摘要是否准确;有无超支或赤字支付等。
(二)复核人员要对重大、特殊的经济业务加强检查,要对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重点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八条 现金出纳岗位
(一)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不准超限额储存现金,严禁挪用和坐支现金,严禁“白条”充库,不得“公款私存”;接送款包及到银行存取款时必须两人同行。
(二)严格按照会计复核岗复核后的记账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及时核对现金库存余额,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现金差错由经办人员如数赔偿。
(三)负责保险柜的使用保密工作,外出时要随时闭柜落锁,保险柜密码锁在下班时必须打乱。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第九条 银行出纳岗位
(一)严格按照经会计复核岗复核后的记账凭证,办理无现金支付、网上银行和财政资金的收付结算业务。认真审核收款单位信息,确保发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一致;网上支付要确保支付信息准确无误,手工或打印票据要保证内容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银行预留印鉴完整。
(二)妥善保管好所分管的银行预留印鉴、银行票据、发票专用章、支付钥匙和密码器等。
(三)不得透支和签发空头支票,开错的支票要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严禁将银行账号出租、出借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四)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按要求参加账户年检;定期与会计科核对财政支付系统余额,及时解决未达账项,保证收付的款项准确无误。
第十条 出纳复核岗位
(一)认真核对银行出纳录入的信息(含财政支付网数据),确保录入信息记账凭证相一致。按照权限,审核大额资金的支付业务。
(二)妥善保管和使用分管的银行预留印鉴、银行票据、发票专用章、支付钥匙和密码器等。
第十一条 稽核岗位
(一)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检查是否有“白条”抵库、超库存存放、账款不符等现象。
(二)定期审查银行余额调节表、财政支付网对账表,督促有关人员及时解决未达账项。
(三)检查银行预留印鉴、银行票据、发票专用章、支付钥匙和密码器、票据等保存是否适当。
(四)抽查大额资金支付凭证,重点检查审批手续、支付信息、授权支付执行过程等。
(五)定期对内部会计业务进行审计、稽核。
(六)定期对财务内部运作程序、规范、流程进行稽核。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或接触货币资金业务。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
各岗位人员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具体情况定期轮岗。
第三章 货币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学校各类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在核定的预算额度内,厉行节约,保证重点,有计划的安排经费支出。
各项目经费的财务“一支笔”负责安排经费的使用,并行使审批权限。
(一)各预算单位根据学校预算批复数,编报资金支付月(季)计划,报财务处审批。
(二)对于大额资金支付业务,严格遵照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审批办法》(牡师政发〔2016〕172号)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五条 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的商品服务支出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的,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与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1. 发放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 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3. 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4. 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5. 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二)特殊情况确需支付现金的,由财务处处长审批,数额较大的由校长审批。
(三)库存现金要每日进行盘点,确保账款相符。
(四)财务处要按银行核定限额控制库存现金数量,超限额的现金须及时解交银行,每日预留的库存现金清点核实后存放保险柜。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经银行对账人员、会计科科长、财务处分管副处长签字确认,报财务处处长签字,年末和相关银行存款账户银行对账单一起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二)逐笔落实“未达账项”并及时处理,未达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个月。
(三)专人负责各银行账户之间款项调配、银行存款利息及银行贷款利息的管理工作,逐笔核对利息的计算期间、利率,避免银行计算错误造成损失。
(四)银行结算票据手工开出的,由银行出纳填写完整,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由银行出纳送开户行办理收付款业务。通过网上银行转账付款时,银行出纳录入支付信息后,提交银行出纳复核人员复核支付。
(五)票据存根及银行回单,由专人附会计凭证后装订保存。
(六)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和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
第十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额度管理
(一)收到财政资金额度时,在财政预算执行系统打印出额度到账通知书,连同相关资金拨付文件一起,及时入账。
(二)财政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规定,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使用。财务处根据财政资金各预算项目的性质和用款人的款项支出项目、资金用途等,确定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支付方式。
(三)国库会计提交财政资金支付申请时,必须以经复核后的记账凭证为依据。支付申请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开具单位的名称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四)财政直接支付的支付申请,应按照资金使用要求,由国库会计选择支出项目、录入支付信息并提交相应的电子附件,经审核无误后,提交省财政厅实现支付。
(五)财政授权支付的支付申请,应按照资金使用要求,由出纳人员选择支出项目,录入相关支付信息,待审核无误后,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交由银行出纳送达代理银行实现支付。
(六)财政资金的可用额度、支付额度、支付明细等,应根据银行存款对账的有关要求,及时核对,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
出纳人员岗位调整时,应及时变更保险柜密码和网上银行支付密码。
第五章 财务印章和银行票据的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的个人名章应由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条 财务印章的使用,按《牡丹江师范学院财务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银行出纳负责银行票据的管理。要设立备查簿,分类记录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背书转让情况,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二条 银行票据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作废票据要加盖“作废”章,全联、按序保存,经财务处处长签批后销毁。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内部稽核科科长负责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分管处长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盘点查库、核对银行账户,并对银行票据和收款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出纳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处代理记账各帐套的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