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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2017)
2017-02-24 15:47  

牡丹江师范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20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学校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

(一)规范学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

(二)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财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学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

(四)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

(六)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的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预算、会计核算、工程项目、个人薪酬、银行贷款、收费、票据、计算机信息系统、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会计档案等。

第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和电子信息控制等。

(一)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二)授权批准控制要求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等内容,各级管理者和经办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三)会计系统控制要求根据《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设立适合学校的账务核算体系,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四)预算控制要求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预算的执行。

(五)财产保全控制要求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

(六)风险控制要求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风险分析等措施,对学校财务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七)内部报告控制要求建立并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提供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八)电子信息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避免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 学校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相关部门或学校审计等部门安排专人具体负责。

第二章  货币资金

第八条 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九条 财务处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十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岗位轮换制。

第十一条 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岗位工作规范要求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十三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于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设账外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六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十八条 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九条 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银行出纳保管,法人代表个人名章必须由其授权的会计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条 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保证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一致,如有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同一笔未达账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收支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印章、密码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密码等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支票及其他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和保管手续是否健全。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保证日常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存货的采购实行预算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分析确定应采购的日期和数量,计算安全的存货水平和最佳经济采购批量。

第二十四条 符合招标和政府采购规定的,购货单位应履行招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对订货合同、付款申请等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根据购货单位验收人签字的发票、材料清单等办理支出的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存货领用和发出制度,做好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存货盘点制度,明确盘点时间、盘点方法和盘点人员等。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与相关部门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类存货进行盘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编制盘点表,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

(二) 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录音和录像资料、光盘资料、计算机软件、硬盘、U盘、幻灯片、电子图书、标本和模型、桌、椅、床,以及各种文体器具等。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购买的图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购置固定资产的性质以及金额的大小,在预算资金额度内,按《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审批办法》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增加学校固定资产的同时,应在财务部门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在办理交付验收和记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手续后,方可凭发票、仪器设备验收单和相关材料到财务处报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和出租等处置行为,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及主管部门规定程序报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三十八条 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二级单位(院、系、所等)预算组成。

第三十九条 学校预算管理体系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财务处、各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构成,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一)学校党委常委会是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批准学校预算和重大预算调整。

(二)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具体领导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审议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调整。审议通过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及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

(三)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学校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等。

(四)各二级学院是学校院级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批准院级预算和预算调整。

(五)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及由管理职能负责的校级预算项目。

第四十条 学校各级预算编制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稳妥性和完整性”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预算一经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财务处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定期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对重大预算项目和内容,应密切关注其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

第四十三条 学校正式下达的预算一般不进行调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财务处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预算执行绩效考核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四十六条 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体制的需要设置和管理会计核算科目和账簿。

第四十七条  日常审核报销业务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使用说明以及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进行办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项经费收支特殊事项的审批权限,按照学校和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可能会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事项,应由相关科长及时提交主管副处长。

第五十条 主管会计副处长负责学校新增项目类型和会计科目的归口管理;新立项目由指标项目管理人员根据立项单位申请,通过核算软件设立。

第五十一条 财务处在日常工作中应及时做好对账和数据备份工作,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会计记录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期间适当。

第五十二条 财务处应建立规范的调账规定。

第五十三条 设置复核岗位。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经费管理办法以及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求等,对学校的账务数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复核,确保会计核算规范。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根据业务需要对有关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合并或拆分时,需要由相关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科目调整前后对照表,经主管处领导同意后,由会计科负责具体操作。对于当年已经有发生额的会计科目的合并或拆分,一般应在年度终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及当年的核算特点,会计科负责定义结转公式。报经主管处领导审核同意后,定期进行账务系统的结转操作。

第五十六条 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对学校的应收及暂付款、应付及暂存款以及代管款项等进行认真清理和核查。

第七章  工程项目

第五十七条 工程项目是指学校自行或委托施工方建造或修缮工程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工程、大型修缮工程等。

第五十八条 学校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包括后勤、国资、财务、审计和各相关单位等。

第五十九条 工程项目开工均应有经过批准的立项报告及相关文件,同时应有资金来源保障。

第六十条 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制度,保证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第六十一条 工程项目在规定范围或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和实施政府采购。

第六十二条 实行按工程进度支付价款的控制制度。

第六十三条 财务人员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价款支付申请、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具体支付手续,不得随意提前支取。

第六十四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六十五条 工程项目变更,应提供经过审核的完整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后勤管理与服务处应在项目竣工后,及时通知财务处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分摊待摊投资,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将项目竣工决算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六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章  个人薪酬

第六十八条 学校在职职工和学生等个人收入发放的管理体系由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财务处以及二级学院等组成。

第六十九条 根据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和人事管理体制,校内个人收入统一由人事处确定标准,财务处发放。

第七十条 除事业编制和离退休职工工资外,学校所有个人收入的发放必须通过财务处的银行代发系统实现。

(一)事业编制和离退休职工工资,由人事处传送数据,省财政厅实现银行代发。

(二)学生奖助学金及助教助管津贴,由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和人事处传送数据,财务部门通过银行代发系统实现助学金的发放。

(三)合同制人员、项目研究人员和临时工等人员的工资,由各用人单位通过学校个人收入代发系统传送数据,会计科定期进行银行代发。

第七十一条 除少量必须支付现金的校外人员劳务费外,其他个人收入原则上通过银行代发。

第七十二条 个人收入的发放应在确定资金来源的前提下进行,并符合相关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

第七十三条 财务部门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第七十四条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务部门对个人取得的收入实现按月合并计税。

第七十五条 不允许各单位将单位收取的款项直接用于个人收入发放。

第七十六条 不允许以各种虚假业务套取现金用于个人收入的发放。

第九章  银行贷款

第七十七条 学校使用银行贷款遵循“总额控制、讲求效益、专款专用、偿还能力”的原则。

第七十八条 学校银行贷款按照“统一管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相互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七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项目建设部门(或单位)的申请及学校资金状况,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贷款意向,包括资金状况预测、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可提供贷款的银行情况以及可供选择的贷款方案等。

第八十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组织论证形成正式论证报告,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做出决议后,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指导财务处具体执行。

第八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提交贷款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八十三条 经审批通过后,学校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协议复印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包括借入、使用、还本付息以及保管贷款合同文件等,并对银行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八十五条 学校应按银行贷款合同(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由于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十六条 贷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存在重大问题,需变动或中止贷款时必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七条 学校按照贷款合同(协议)规定利率和期限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时,应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经授权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八十八条 学校使用银行贷款的情况,接受贷款银行、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核查、检查和监督。

第八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学校与地方及其他单位联合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不能以学校为主体进行贷款。

第十章    

第九十条 学校收费主要包括教育收费和校内服务收费项目等。

(一)教育收费是指与学生受教育过程直接相关的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校内服务收费是指以资源有效使用和运行补偿为目的的各类服务收费,包括场地、设施和器材等的使用费等。

第九十一条 学校收费管理体系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财务处和各职能单位以及各二级学院组成。

(一)学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收费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财务部门是学校收费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学校教育收费项目的申报、变更、年检,校内收费项目的初审和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对部分校内收费项目审批。

(三)各职能单位与院系所负责学校收费项目的申请与具体执收工作。

第九十二条 教育收费项目或校内收费项目的变更,应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报相应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十三条 学校建立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师生员工监督。

第九十四条 各收费单位收取的款项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账户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九十五条 学校收费工作接受校内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的核查、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章    

第九十六条 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七条 学校票据的管理体系由财务处和各职能单位以及各二级学院组成。

(一)财务处是学校各类票据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票据的领购、印刷、发放和缴销等工作,会计核算部门和后勤会计核算部门负责票据的开具和复审等工作。

(二)校内涉及经济业务量较大的单位,在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执行到位的前提下,可从财务部门领用票据。

第九十八条 学校使用票据的种类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以及学校管理的需求确定。

第九十九条 每类票据的适用范围,由财务处根据国家文件和学校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明确。

第一百条 学校各单位领用票据的种类,由财务处根据票据的适用范围以及单位的业务性质确定。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票据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各单位按照规定使用票据收取的款项必须连同票据一起及时全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和校内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一百零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对业务和信息进行集成处理的程序、数据和文档等的总称。

第一百零五条 财务部门内部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岗位责任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岗位一般包括:系统分析,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管理,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操作权限管理和终端等。

(一)系统分析:分析财务部门的信息需求,并据此提出设计或修改程序的方案。

(二)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管理:保留并存储财务软件所有版本的程序,维护组织财务数据资源。

(三)网络、系统运行管理:负责财务系统和网络运行的日常维护。

(四)操作权限管理:按照岗位分工,对系统用户进行使用和管理权限的设置。

(五)终端:终端用户负责记录会计业务内容,授权处理数据。

第一百零六条 财务信息系统战略规划及重要信息系统政策等重大事项在充分论证前提下,经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零七条 信息系统的升级和对计算机硬件设备的更新等,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相关人员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信息技术科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归口管理,在用户需求的基础上,负责组织实施系统分析、编程、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财务系统内部建立用户权限审批制度,系统操作权限管理人员应加强对重要业务系统的访问权限管理。对于岗位发生变化或离岗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调整其在系统中的访问权限。系统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系统中的权限设置进行审阅,避免授权不当或冗余账号等现象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根据财务处的岗位工作规范以及人员安排情况,明确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的操作权限和操作程序,通过系统实现岗位分工牵制的控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 系统的开发应成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需求分析、程序设计、程序开发、程序测试以及组织上线等工作。应制定详细的信息系统上线计划,明确上线时间。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完成整体测试工作,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转。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信息系统测试过程及投入使用后原设计功能未能正常实现时,项目管理小组应指定相关人员负责详细记录,并及时反馈程序开发人员,由其负责程序的修正和继续开发等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新旧系统切换时,如涉及数据迁移,应制定详细的数据迁移计划,并做好数据备份。对数据迁移结果进行测试,保证数据迁移前后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信息系统涉及上网操作的,应加强对防火墙、路由器等网络安全方面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测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检查工作,禁止计算机用户私自安装软件和卸载财务部门统一安装的防病毒软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信息系统操作人员应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操作,禁止利用他人口令和密码进入软件系统。操作人员应定期更改密码。

第一百一十八条 建立数据信息定期备份制度、数据批处理或实时处理前的备份制度以及异地备份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 编制信息系统应急恢复计划,以备意外事件发生后恢复系统之需。根据系统更新情况,及时修正恢复计划,并定期将最新版本软件单独存放在系统之外。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硬件设备异常处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 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硬件管理制度,对设备的新增、报废、流转等进行登记,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加强对计算机机房的物理安全管理。保证机房内配备必要的环境和安全设施,对服务器配备不间断电源供给设备。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一百二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以及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收集汇总相关会计信息,编制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等。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校内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基本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财务处编制财务报告,应以完整、准确的会计记录等资料为依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主管部门的编制要求进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财务部门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职工薪酬水平、专项经费执行以及绩效评价等。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按照保存形式,可以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各类纸质会计档案,每年应及时装订成册,并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标明卷号。

(二)电子会计档案应实行双备份和异地备份制度,对其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档案馆和财务部门是学校会计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装订整理、期限内保存和申请销毁工作。

(二)档案馆负责对存档的会计档案的管理,并负责学校销毁会计档案的监销工作。

第一百三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存期和查阅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由财务部门档案管理人员与档案馆共同完成。

第一百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由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报校长审批通过后,档案馆、财务部门和纪检监察处共同派员监销。

第一百三十三条 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正在建设期间的项目,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一百三十四条 财务人员工作岗位发生调动应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第一百三十五条 预算和规章制度等文件材料,执行相关文书档案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 学校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物价、税收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检查制度。

第一百三十七条 学校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可对不同的经济活动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及体系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是实施财务监督和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一百三十九条 学校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并制定牡丹江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实施细则,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各项经济事项的审计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 学校纪委、审计和财务部门根据需要,在主管校领导下,可联合成立工作小组,对某些重要经济活动或事项开展专项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对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财务收支、收费项目、重大经济决策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公示或征求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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