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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2017)
2017-02-24 15:45  

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2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项经费支出管理,严肃预算经费执行,保证学校预算执行部门依法依规、真实合理使用各项预算经费,提高经费使用绩效,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牡丹江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牡师政发〔2016169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项经费支出,包括学校基本经费、项目经费和代管经费等支出。

第三条 各项支出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依据牡丹江师范学院预算执行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牡师政发〔2014123号)规定,在学校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开支。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须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审批办法》(牡师政发[2016]172号)的规定进行申请,按程序审批后纳入预算。

第四条 会计人员核销经费支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分管副处长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审批办法》(牡师政发〔2016172号)执行。

第二章  现金、汇票、支票管理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牡丹江师范学院公务卡管理与使用办法》(牡师政发〔201498号)的规定,用款额度1000元以内,在公务卡使用范围规定目录之内的必须使用公务卡支付,其他情况可以使用现金,使用的现金支付到用款人个人银行卡中;用款额度超过1000元,应当使用公务卡、支票或汇款。确需领用现金的,会计人员须严格审核事项的原因,报财务处处长审批。

(一)现金支取。支取方式一般采取打入用款人或收款人个人银行卡方式完成。

(二)支票支取。领用转账支票须在财务处进行登记,并及时到银行办理转账付款。如果没有使用,须在10日内归还财务处;如没有按时归还又没有及时说明原因,暂停该部门领用支票。为保证支票及时到账,原则上每月25日之后不再开具转账支票。

(三)汇款支取。只采用单位之间银行账户汇款方式完成,支付费用由财务处统一负责。资金使用人对收款单位和账号的真实性、资金去向的可靠性负法律责任,先借款后核销的,经费使用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账务处理。

第三章  公务借款管理

第七条 公务借款的借款人一般只限于学校在职正式职工,并履行借款人还款责任。其他人员确需在学校借款,由学校在职正式职工代借,代借人对所借款项负责,履行借款人还款责任,按期核销或归还借款。

(一)借款方式。一般为支票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借付现金。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

(二)借款规则。办理公务借款时,借款人须逐项详细填写借款单内容,认真履行签批程序,并注明还款日期。借款人和领取人必须为本人,不得出现一张借款单多人借款或借款人和领取人不一致的现象。

(三)借款归还。借款人取得报销票据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进行核销还款,核销票据必须与借款支出事项一致。当年发生的借款,应在年底前完成还款事项。

1.因读书、访学等原因,不能当年报销票据,经本人书面申请,确认核销还款期限,财务处核实事项属实同意后,可在事项结束后报销还款。

2.到期未报销还款的借款人,财务处于年底将其欠款情况在办公网公布。未按期还款,又未书面告知财务处或书面告知未经批准申请延期还款的借款人,自下一年度从借款人校内津贴中按月扣还借款。对借款人以借款之名占用公款一个会计年度以上未还清的,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3.对于当年必须使用完毕的财政专项借款,必须当年办理报销手续,冲销借款。否则,未冲销的借款将被视同结余资金被省财政厅收回。

    第八条 借款部门审批人对借款负有审批责任与连带责任。按照“谁借出、谁收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部门审批人督促借款人及时报销还款。对于超期未还的借款,由部门审批人负责追回;因借款无法偿还造成损失的,由部门审批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造成借出款项支付后无法完成核销或归还借款,责任部门或责任人须及时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分清责任,并制定追款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追款事宜。无法挽回经济损失应该追究责任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借款无法完成核销或归还,符合财政法规坏账规定处理条件的按坏账处理。财务处应及时统计审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学校文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 拟调离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学校职工,由财务处确认无借款事项后,人事处方可办理离校相关手续;拟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由财务处确认无借款事项后,人事处方可办理退休相关手续。

第四章 经费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管理职责

依据《牡丹江师范学院预算执行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牡师政发〔2014123号),学校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经费支出预算执行各自的职责。

(一)经费管理部门(财务处)是预算执行的具体管理和协调部门,是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具体部门。负责报销票据的审核,监督经费使用手续的计划性、完备性、合规性,支付报销经费。

(二)经费归口部门(各职能处室)是落实所分管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的指导和监督部门,是协助预算执行部门做好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管理部门,部门行政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管理责任人。审核确认经费使用事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管理报销经费。

(三)经费执行部门(经费使用的处室或二级学院)是经费预算执行的具体部门,是经费使用支出、报销票据与核销手续的责任部门,部门行政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经费使用事项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认定,负责报销经费。

第十三条 报销票据的管理

(一)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报销时经办人须在报销的发票后面注明业务内容并签字。

1.国内发票一般应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的监制章和营业单位章,抬头为“牡丹江师范学院”,金额大小写相符。票据上有指定使用范围的,须按指定使用范围核销。

2.国(境)外发票须有该国(地区)文字的牡丹江师范学院或使用人名称、开具发票单位公章、日期、外币币种等。报销人需提供:发票对应中文翻译说明、中文用途、报账当月首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可证明支付事实的其他相关依据。

3.发票不能体现购置商品具体内容的,应附购置商品明细清单。

(二)差旅费票据。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牡师政发2016174号)文件规定执行。超过规定标准的住宿费票据对照规定标准核减报销;无法认定合规的票据不予报销。

(三)其他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财政法规,规定允许使用,并可以核销的有效票据方可报销。

(四)票据真伪责任。报销的票据须真实、合法、有效。提供虚假票据的,适用“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于报销人利用不合规票据报销,一经查出,追究报销人责任;无论何种经费,使用假票据报销,虚开发票报销,是经费套现行为,一经查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报销手续的管理

(一)签批手续。签批手续和顺序必备要件:会计审核人经手人部门审批人学校审批人财务处长审核人,部门审批人必须写明经费使用的预算来源并签字。具体规则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审批办法》(牡师政发〔2016172号)规定执行。

(二)公务卡消费。应该使用公务卡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并提供公务卡消费签购单,具体事项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公务卡管理与使用办法》(牡师政发〔201498号)规定执行。

(三)资产入账。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应该确定固定资产的物品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报销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入账(库),提供资产入账手续。

(四)耗材出入库。购置耗材用品,必须执行出入库制度。报销1000元以内耗材,可依据实际领购情况直接提供出入库单。报销1000元及其以上耗材,实行存货管理,1000元至5000元的,提供入库单,待材料领用完毕后一次性提供出库单核销存货,无特殊理由不可以直接出入库; 5000元以上的,入库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进行联合验收,出库时由使用部门按季度核减存货,材料使用完毕后核销存货。

各部门库存清单年底必须上报财务处,以便资产清算。

(五)政府采购。应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有政府采购预算,履行政府采购手续,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的政府采购手续。具体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黑龙江省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规定执行。

(六)工程项目。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经费报销,必须具有规范健全的支付手续,提供项目计划、项目预算、项目合同、工程结算书(经学校审计处签字有效)原件。预付款严格按上级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书和合同书规定金额、时间和比例支付;结算支付必须具有审计结算书、工程验收合格证,并交纳规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需政府采购的必须有政府采购等相关手续。

(七)公出参会。因公出差人员必须先履行因公出差审批手续,财务人员凭因公出差审批单核销差旅费;参加会议人员报销时要附领导签批的会议通知原件报销差旅费和会议费。

(八)大额支付。大额经费使用实行计划管理,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审批办法》(牡师政发2016172号)文件规定第十条执行,需提供事前经校领导审批的经费使用计划申请,包括项目方案、经费支出详细预算等。

(九)合同协议。应该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事项,履行订立合同手续,提供合同或协议原件。大额支付必须有收款单位合作合同或协议。

第十五条 报销支付管理

(一)会计基础审核。会计人员要做好内控监督,经费核销时会计人员须做到:审核经费支出来源有无预算;审核经费支出的部门负责人签批是否写明经费支出预算项目;审核经费支出票据和手续对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是否完备、齐全。

(二)票据审核认定。报销人报销支付时,报销人所在单位负责人负责对报销事项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认定;财务处会计人员对报销票据有效性进行审核认定;经费归口部门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认定。

    (三)票据报销时效性。为真实反映学校每年的财务收支状况,对取得的票据应及时报销,票据报销的有效期限为1年。当年取得的票据应该当年报销,因读书、访学等原因,不能当年报销票据的,由财务处作为特殊情况处理,其他超过报销有效期限的票据不予报销。

(四)报销事项相关性。所报销的支出应与公务活动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学校经费中列支。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国家资金;娱乐、康体、烟酒、消费卡(券)等支出不予报销。

(五)报销手续完备性。报销人员报销支付时,必须提供相关完备的支付手续,未能提供规定的完备手续,财务处不予报销。

(六)超计划支付。如有正确合理的理由、情况特殊,导致相关支出超出了申请使用计划审批标准,由经费执行部门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加盖部门公章,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对该事项的合理性进行确认并审核签字后方能予以报销;其他情况不予报销。

(七)报销单填写。报销单分为《差旅费报销单》、《支款凭据》《报销单据汇总凭证》三种,根据用途分别填制。报销单填制金额与所附票据金额不相符时,只允许将报销单金额以大改小,更正人需在更正的金额旁签章;否则,须重新填写。

(八)票据粘贴。报销人须在会计人员指导下,按同一事项支出粘贴在一起的原则,将票据整齐粘贴在报销单后;票据过多时可分别粘贴在几张报销单后,前面附汇总报销单。

第五章 经费支出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无预算、超预算不能实现支付。经费执行部门应按照年初学校下达的《部门年度经费预算表》规定的经费项目、指标、用途使用经费。经费管理部门、归口部门、执行部门及负责人应按照《部门年度经费预算表》中规定的权限进行管理、审核、审批和支出。具体支出项目(分基本经费支出和项目经费支出)依据《牡丹江师范学院预算编制工作管理办法》(牡师政发2016170号)规定执行;支出施行依据《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牡师政发〔201617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基本经费支出是保障学校基本运行的支出。要本着“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精打细算的用在各部门的基本运行中。没明确规定发放劳务费或工作补助的基本经费不允许支出劳务费或工作补助,杜绝各部门乱发补贴的现象,确保基本经费支出合理、合规。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学校发展建设的支出。应依据各自项目的国家、省、学校的政策规定使用支出经费,支出结构、比例应严格按照各自项目的规定执行,学校规定与国家、省规定有抵触的依从国家、省规定,无规定或不明确的不予支出。项目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支付项目经费,尤其是耗材和劳务费支出。

第十九条 教学经费。是学校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运行的经费,不包括人员经费支出。经费支出依据国家和学校教学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支出项目、范围和标准规定要有国家财经政策规定依据支撑。教学活动中,涉及学生奖励、补助由学生处负责,从学校奖助学金预算中支付;涉及外聘教师课时费、教师工作补助由人事处负责,从学校编外人员开支、校内津贴预算中支付。原教学经费中包含的人员经费从各教学项目经费中核减,回归到能合理合规支付的经费项目预算中。实习实训费等应直接支付给学生的一律打入学生银行卡中,各二级学院不得截留、他用或变相套取。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是学校用于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支出的费用,依据国家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按照项目研究规定时间、期限支付经费,项目研究时限之外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规定执行。

(一)科研劳务费支出应建立科学规范、实事求是编制劳务费预算的制度,不得简单按比例和随意编列。同时,严格劳务支出,科研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为签收。

(二)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 人员经费。是指工资、津补贴、补助、离退休费、保险等经费。是学校支出额度最大的基本支出,要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足额按期发放。经费发放、计税、监控与管理统一由人事处负责。劳动报酬的发放、管理部门为人事处,校内外人员发放的任何薪酬、劳务费、补助、保险等标准均由人事处依法依规确定,并负责办理支付审批手续。其他部门仅负有申请劳动报酬的职责,没有决定报酬的标准和审批的权力,需要支付劳动报酬须按规定向人事处申请。非人员经费预算中支出的校外人员劳务费、校内人员工资补助依照此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奖助学金。是国家和学校提供给学生完成学业的学习和生活资助,分为国家奖助学金和学校奖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严格按照上级拨付的经费及时发放,一般经费到账一月内支付到学生手中;学校奖助学金(包括勤工助学、困难补助)要用在对学生的奖学、助学上,依据学校奖助学金相关规定和预算执行,严格按照审批时间及时发放。严禁截留、挪用和拖欠。

第二十三条 “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必须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严禁奢靡使用,经费支出不允许超出年度预算。经费支付严格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牡师政发2014100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支付管理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牡师政发[2016]174号)规定执行。出差必须提前办理审批手续,审批人对出差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要对经费预算指标有合理使用计划安排,做到心中有数。要严格控制出差人员,同事项公务出差或会议应控制在2人以内;敏感时段寒暑假和敏感地域南方旅游省份(尤其海南省)公出审批,审批人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旅游或回家探亲的费用从差旅费中支付。虚假事项报销的差旅费,一经查出即为套取现金,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议费。是指学校举办会议和外出参加会议的经费学校举办会议应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会议场地租用费、文件资料印刷费等,国内会议参照2013913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执行;国际会议参照2012119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1号)执行。学校举办会议和外出参加会议的支出标准不能高出国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培训费。是指学校开展培训和外出参加培训的经费学校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参照20131229日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23号)执行。学校开展培训和外出参加培训的支出标准不能高出国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业务费。业务费是指学校各部门为完成担负的专业任务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和购置低值易耗品的费用。消耗性费用包括取暖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邮寄费、宣传广告费、办公耗材等;低值易耗品包括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专用工具等,经费支出严格按各业务年度预算执行,超预算不予追加预算。各部门要精打细算,严格把关,确保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要加强管理,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业务费报销应符合其工作事项完成所需物品内容和使用数量,明显与事实支出事项和数量不符常理的报销票据,财务会计不予审核报销,保证业务费使用的合理、合规。条件成熟消耗性用品应由学校实行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发放。

第二十八条 教学部门预算经费报销支付手续一般由二级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各教学部门要积极为本部门教师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九条 部门经费预算年终进行绩效考评,使用情况由本部门内部公开,次年初财务处统计后送交各部门。

第六章 附 

第三十条 内部控制。经费使用由财务处实行学校内部控制。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报销票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经手、验收、审批人签字、审批程序的完备性进行核准。

第三十一条 审计监督。经费管理和使用由审计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采取跟踪审计和事后审计的方法,重要项目和大额支出应随时进行跟踪审计;每年应对上年度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三十二条 制度依从。国家、省财经政策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是经费支付的根本依据,学校其他规定依从其规定,与其有抵触的按照国家、省财经政策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省财经政策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省财经政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省财经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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