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师政发[2014]1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决算管理,使年终学校财务会计信息全面、系统和准确,保证财务决算编制按时有序完成。根据财政部《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财库[2013]209号)、《牡丹江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牡师政发[2014]1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决算,是如实反映学校财务和收支情况、综合反映学校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是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可提供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财务决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财务决算报表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五条 财务决算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财经法规,对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部门的要求编制。
第二章 学校决算工作组织
第六条 学校年终决算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 原则,由财务处实施统一管理。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涉及数据和绩效评价内容由预算归口部门和相关部门提供。
(一)财务处每年12月初下发年度学校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规定报账截止时间,提出决算工作相关要求和各有关部门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预算执行、预算归口部门重点负责项目收支预算执行结果和项目完成的绩效评价报告,依据预算管理关系按时提供与决算有关的数据和材料。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学生处、办公室负责学校资产配置使用、人员机构、事业发展成效基本情况和相关各基础数据的提供。
(四)财务处负责学校年终决算报表及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绩效进行评价分析,并提出下一年度财务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学校决算编制完结,校长审核决算,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决算,党委常委会通过决算,财务处组织上报决算。上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审批后学校决算工作结束。
第三章 财务决算的范围与编制内容
第八条 学校决算编报范围应当与学校预算编报范围保持一致。
(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学校财务收支预算执行与结果、资产情况、负债等情况。
(二)反映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发展规模的基础数字资料。包括学校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会计人员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状况;教学、科研成果等情况。
第九条 学校决算编制内容由四部分组成,具体包括:基础数据表、填报说明、分析表和分析报告。
(一)基础数据表主要反映学校收支预算执行结果、资产负债、人员机构、资产配置使用以及事业发展成效等信息,包括: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补充资料表。
(二)填报说明是对基础数据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包括:学校基本情况、数据审核情况、年度主要收支指标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因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影响决算数据的情况说明等。
(三)分析表通过设定的表样和自动提数功能,对学校决算重要指标进行分析比较,揭示部门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四)分析报告根据分析表中反映的问题和收支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分析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财务状况以及单位主要业务和财务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四章 年终清理结算与财务决算准备
第十条 年终清理结算。年度终了财务处根据财政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制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年终清理主要事项: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款拨款数字。
清理核对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并在年终前全部入账;根据教育厅核对拨款文件;逐项、逐科目核对学校各项拨款到账情况和各项事业收入缴款回拨情况。
(二)清理核对各类收支项目与款项。
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支出都应按规定的用途如实列报;核算会计要检查各类会计事项处理情况,已发生的财务收支全部在当年进行账务处理,编入本年决算。
(三)清理核对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情况。
对代管款项、暂存款项进行清理,及时转入有关收入账户;对暂付款进行清理核对,做到未冲销暂付款帐、单一一对应;对学校和各部门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对,确保学校债权债务明晰。
(四)清理核对货币资金与银行账户。
对各项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劵进行清理核对,并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核对银行账户的利用情况,对无使用价值的银行账户及时按规定程序撤销,确保学校开户银行清晰可用。
(五)清查核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库存物资。
清查核对固定财产增加、折旧,清查核对无形资产增加、损益,做好非流动资产入账;清查核对年末库存物资、存货的实际结存数。
(六)检查核对日常核算的正确性、合理性。
检查核对各收入科目、支出科目和专用基金科目的有关账务,分析全年学校收支情况;检查各项税金计算及缴纳情况和专用基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
(七)检查核对年终项目结转和基本支出结余情况
对不合理的结余结转项目进行必要的账目处理,在做好年终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按要求进行年终结帐和转帐。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处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各有关部门应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的向财务处提供财务决算所需基础材料。具体工作及材料:
(一)各部门对第十条年终清理主要七款事项积极配合财务处完成年终清理,并报送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二)借款部门和借款人所在部门要配合财务处已对各项借款进行全面清理。年度不能归还的款项,写清详细说明,12月20日前递交财务处。说明须加盖部门公章,并由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三)由科研处集中进行科研课题清理、年结工作,各项目负责人务必在12月20日前归还课题经费借款。
(四)负责学校各类收入和代收款项的部门,每年底必须进行全面催缴,于12月20日前各类款项必须全部上缴财务处,应收未收款项负责部门以文本方式报告主管校领导和财务处。严禁出现资金部门存留,坚决杜绝“小金库”现象。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与服务处学生处、办公室,对所管瞎的库存存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于 12月底将清查盘点报告及书面说明送财务处。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应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以保证存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帐证相符。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与财务处固定资产总帐核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以保证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帐证相符。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基建处、后勤管理与服务处、审计处、财务处配合,在12月20日前完成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新增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并将入账结果报告财务处。
(八)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人事处、科研处、学生处、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校友会、图书馆等部门,将与本部门相关经费支撑学校年度发展建设完成情况、取得成果绩效评价结果(含电子稿)于12月底报送财务处。
(九)由办公室综合报表工作人员于次年1月初协助财务处审核各部门填报的决算基础数据表。
第五章 财务决算编报
第十二条 财务处在年终结帐业务办理完毕,各有关部门应报送材料齐全后,由财务处编制学校财务决算报告。
(一)学校财务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1、学校财务决算报表。包括:财基表、财决表和决算填报说明。
2、学校财务决算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收入、支出结构分析;收入、支出与预算对比分析;收入、支出、年末结余与上年对比分析;年末结余情况分析;资产负债情况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学校财务工作和管理情况总结(制度建设情况;预算管理情况;增收节支情况;专项资金管理情况;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情况;财务内部工作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下年度学校财务工作要点。
(二)财务决算报告编报的基本要求:
1、财务决算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2、财务决算报表不得估列代编,不得弄虚作假,做到账表相符。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年度决算的有关数据。
3、财务决算表间关系必须相互衔接,不同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加以说明。
4、对报送的财务决算报表,应当加具封面,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封面上注明:决算年度、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报人、电话号码、单位地址、报送日期并加盖学校公章。
5、财务决算分析报告要以财务决算报表数据为依据,反映和分析内容要实事求是、求实客观、有理有据,要真实反映学校的基本信息、财务收支状况和发展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 二级财务单位必须按时单独编制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报校财务处供编制学校财务决算使用。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报告报送主管校长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议通过后上报。财务主管校长对财务决算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决算必须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出。
第六章 财务决算的审计与审批
第十六条 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对财务决算审计,学校审计处对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同时上报教育厅、财政厅。
第十七条 财务决算上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财务决算报表与决算报告按财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定期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根据财务公开制度要求财务决算非涉密内容对外发布,每年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4
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