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师政发[2014]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参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学校公务外出的学校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严格执行出差事前提报申请、事后严格审核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差旅费报销以出差前领导签批的“因公出差审批单”为依据,在批准的范围内,据实报销;超过批准范围的不予报销;情况特殊,确需增加行程天数的,必须办理补签手续后方可报销。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路段出发起始和返回终点为牡丹江,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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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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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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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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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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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教授
及相当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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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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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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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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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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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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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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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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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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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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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购买打折机票折价在5折及以下的,可以直接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出差任务紧急,购买机票折价在6折及以上的,需经主管校长在因公出差审批单上签批乘坐飞机后方可乘坐。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超支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乘坐交通工具产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每人次购买的一份交通意外保险,可凭据报销;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厅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可单人住一个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若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标准间;学校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住套间。
第十条 到省会、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厅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每间不超过450元/天,其他人员每间不超过300元/天;到省内其它地区出差的住宿费标准:厅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每间不超过350元/天,其他人员每间不超过200元/天。住宿费按照规定等级住宿的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住宿发生的超支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发票,必须是正规税务票据。按照国税发[2008]80号要求,住宿费发票必须有牡丹江师范学院名头,出差人员必须对宾馆、旅店开具票据中学校名称、住宿起止日期、天数、标准、印章等核准,印章应清晰可辨,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牡丹江市管辖地区之外出差人员,每人100元/天;到牡丹江管辖地区内市区之外出差人员,每人50元/天,按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牡丹江市管辖地区之外出差人员,每人80元/天;到牡丹江管辖地区之内市区之外出差人员,每人40元/天;按标准包干使用,用于补助市内交通支出。
第六章特殊事项的差旅费报销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短期培训、参加比赛等,在途期间差旅费按照规定执行。会议、培训、比赛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的,不报销差旅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会议通知食宿安排不明确的,有住宿费票据的,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否则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进修、访学、培训时间30天以上的,在途期间差旅费按照规定执行;学习期间住宿费按公寓标准报销,其它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由学校统一派到外地实习、工作(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在途期间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不报销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病经保险部门批准到外地治疗,本人申请,经校长签批,可为本人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及候诊期间不超过7天的住宿费。确需学校派人陪护的,经校长批准校派陪护人员按公出差旅费执行;病人家属陪护的,凭经校长签批的审批单,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其它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使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及科研经费项目外出调研,按因公出差报销差旅费。有往返交通费票据,无对应住宿费发票,凭因公出差审批单、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说明,经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定,可报在途期间差旅费,调研期间差旅费不予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全,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十九条 外单位职工调入我校,报销来程城市间交通费、行李、家具等托运费。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差旅费报销规则,应该使用公务卡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因公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当年度
9月
30日
以前发生的当年报销完毕,
10月
1日
以后发生的次年开学一个月内报销完毕;除极特殊原因写明情况经校长批准延时报销外,过期票据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应该发生的票据而票据不全,有单程城市间交通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且起始地或返回地与住宿费票据时间发生日期相符的,按实际发生票据给予报销差旅费;其它情况,除第六章特殊事项的差旅费报销规定之外,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未按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出差的,应在因公出差审批单上注明。由学校派车的,报销路桥费、燃油费、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交通费;在省内自行驾驶私家车出差的,报销路桥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报销燃油费;同车搭乘学校派车或校内职工私家车的一同报销差旅费;其它情况提供有效证明的可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报销票据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领导和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手续完整、票据合法,内容真实、支出合规。
第二十六条 严肃廉政纪律,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审批控制不严虚假事项公出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原《牡丹江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牡师政发[2009]30号)同时废止。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4
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