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师政发[2014]1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省委、省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关于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三公经费”管理,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培训交流经费参照因公出(境)国经费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类资金用于“三公经费”开支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三公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厉行勤俭节约,严禁奢侈浪费;进行预算控制,超支不予报销;严格审批手续,落实审批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开支标准;实施责任审计,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章 “三公经费”预算管理
第五条“三公经费”预算单列。各部门在申报年度预算时,将公务费、业务费、项目经费、自筹资金等各类经费拟用于“三公经费”支出的,单独形成部门《“三公经费”预算表》,单独申报审批。
第六条“三公经费”预算实行归口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整体归国际教育学院管理,教师出国(境)培训的同时需经人事处按教师培训管理。
1、因公出国(境)必须实行审批制度,由国际教育学院按计划上报省教育厅、外事办审批。
2、国际教育学院应结合学校重点工作合理安排,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严格控制出国(境)时间,杜绝无实质内容的出访和照顾性安排出访。
3、各教学部门派教师出国(境)培训纳入学校人事处师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及时报送国际教育学院备案,以便核定预算和按时办理出国手续。
4、学校人事处应建立教师出国培训、考核与审批制度。明确培训任务与目标,严格培训管理,对教师参加出国(境)培训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应责成培训对象自行承担部分费用。
5、学校年度因公出国(境)预算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预算额度以内,预算额度不足时,应相应削减出国(境)团队或人员。
(二)以学校名义的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归校办公室管理。以部门名义的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应控制在学校规定经费预算额度之内。
(三)学校购置公务用车经费预算归校办公室管理,学校和部门车辆运行由办公室和车辆使用部门依经费预算指标包干使用。更新购置车辆,校办公室根据学校公车编制情况、配置标准等拟定车辆更新购置预算,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纳入预算。
(四)各部门申报“三公经费”项目支出预算,报送上述归口部门审核,经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 “三公经费”预算本着勤俭节约、杜绝奢靡的原则编制。
(一)编制公务出(境)国经费预算应列明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培训费等明细项目;并提供出国团(组)的名称、人数、时间、地点、审批单等内容;编制出国(境)培训经费预算依据学校师资培养规划,提供培养方案、实施计划、项目绩效和可行性报告。任何部门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
(二)编制公务接待费控制在学校下达的经费预算控制数内,全校各部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不得超过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2%。
(三)编制车辆更新购置预算提供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的编制文件,说明购置理由和用途。车辆运行费预算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并对公务用车的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三章 “三公经费”支出管理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管理
(一)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严格按预算执行,无经费预算,不得安排职工因公出国(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项目包括出国(境)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培训费等支出。
(二)因公务、培训出国(境)报销,按照国家、省及学校规定标准报销,报销时提供合法报销凭证、附相关批准文件、资料,送国际教育学院或人事部门审核,校长签字审批。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严格按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8]230号)和省财政厅 省外事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14]15号)规定执行。
(三)国际教育学院、人事处要对因公出国(境)人员提供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人数、天数、出国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等报销费用,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费用,不得核销虚假费用单据。
第九条 公务接待经费支出管理
(一)学校及各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管理,本着节约原则在预算控制数之内开支接待费。公务接待费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住宿费等费用。
(二)除预算中安排的接待费外,学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他经费中支出接待费,不得以会议费名义变相报销接待费,也不得另立名目变相报销招待费。
(三)公务接待倡导节约,原则上只安排工作餐,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数量,没有业务关系人员不参与陪餐,严禁铺张浪费。
(四)禁止校内各单位之间以各种名目相互宴请,原则上不举办各种节假日聚餐活动。确需举办聚餐活动,需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五)接待费中不允许报销贵重礼品和与工作无关的费用,确需互赠礼品的应以礼节实用为主。
(六)外事接待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事规定,确定来访和接待人员数量,明确学校和对方负担的费用范围,超出公务接待事项范围的不予报销。
(七)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报销接待费需附《牡丹江师范学院公务接待(就餐)报告单》(校办公室提供),注明审批人、来宾单位、主要来宾及随行人数、主陪姓名及人数、就餐地点、人均就餐标准等信息,大型活动接待还应附明细菜单。无审批手续的招待费不予报销。
第十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支出管理
(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本着精简低耗的原则,严格控制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包括用车购置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二)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并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三)健全公务用车登记、审批制度,使用公车要注明用途、使用人、时间、目的地等。学校车队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管理。杜绝公车私用,私车费用公报现象发生。
(四)部门公务租车原则上由校办公室车队提供服务;学校车辆不能满足需要、确需向社会租用车辆的,应本着节约原则,不得高标准租用豪华车辆。
(五)公务车辆异地出差审批从严控制,车辆过桥费、异地加油费按公务用车运行费报销。
(六)校领导市内公务用车按学校公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校领导异地出差用车按学校核定的公务用车运行费报销。
第四章 “三公经费”公示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推行“三公经费”公开、公示制度,学校按年度通过办公网公布学校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等“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各部门要按年度在本部门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严肃财经和廉政纪律,财务处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处按年度进行内部审计,监察处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切实对“三公经费”实施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开支出国(境)及培训经费的;
(三)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超标准租用豪华车辆的;
(四)违规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的;
(五)擅自用公款开支私车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等支出的;
(六)使用虚假发票报销“三公经费”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依从于国家、省和上级管理部门规定,如有抵触,以国家、省和上级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学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