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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公务卡管理与使用办法
2014-06-20 14:16  

(牡师政发[2014]98号)

 

为了顺应公共财政改革要求,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方便教职工公务用款,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实施方案》(黑财库[2007]29号)、黑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厅 2007 1012 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公务卡改革切实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68号)、《关于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黑财库〔2014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性质和使用说明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它既具有一般信用卡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同时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

(二)公务卡的办卡范围包括校内所有单位。其中列入学校事业经费预算范围的单位由学校统一与代理银行签订公务卡合作协议,财务独立的经营公司单独与代理银行签订公务卡合作协议。

(三)公务卡的发放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所有在编在岗教职工都可以申请办理公务卡;凡有公务活动支出的职工都必须办理公务卡。

(四)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上级规定的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五)公务卡的法律责任主体是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持卡人),还款责任人是教职工本人。学校不承担公务卡的还款责任和由于未及时还款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

(六)使用公务卡的优点

1、公务支出无需预借现金,可在公务卡透支额度内刷卡支付。

2、减少携带和保管现金的风险。

3、使用公务卡可免却繁琐的现金支付和借还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二、公务卡申办和信用额度设定

(一) 集中办理公务卡,由学校统一组织教职工向发卡银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学校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银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二)未统一办卡的教职工和新进教工申办公务卡,由个人到财务处办理申请手续由个人向发卡行提交《黑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个人申请表》、《个人声明》、本人身份证和《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职工申办公务卡审批表》(见附件1)申请办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今后新增教职工应及时申办公务卡。

(四)公务卡授信额度按职级设定为2万至5万元(人民币)。对授信额度有特殊需求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财务处审批。

() 公务卡免息还款期为刷卡消费日至账单日后20-50天。持卡人请注意还款日办卡时填写的手机号手机信息提示。

(六)持卡人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三、公务卡日常管理

(一)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卡片和密码均由教职工个人保管和使用。

(二)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三)持卡人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动时,人事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办理停止使用等手续,由财务处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系统。

(四)持卡人退休或因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学校,人事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系统。持卡人持有的公务卡将转作普通信用卡,不再作为公务卡管理和使用。

(五)教职工应将公务卡与工资卡绑定,公务卡欠款到期自动由工资卡归还。按照财政厅规定公务卡严禁先借款后消费,如不绑定,不能在规定免息还款期内报账还款的教职工,自行将公务卡消费金额以现金的方式期内还款。

四、公务卡结算范围

(一)凡列入《牡丹江师范学院公务卡结算目录》(见附件2)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项目,用款额度3万元以下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用款额度3万元以上的使用汇款或支票。

(二)凡列入《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3)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项目,要全部实行公务卡结算。

(三)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应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四)下列情况的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5、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财务处批准后方可报销。

五、公务卡支付管理

(一)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公务卡支付,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签购单,以下简称POS机小票),购入商品时必须索要消费清单(信誉卡)

(二)持卡人在办理公务消费支出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提取现金发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六、公务卡支出财务报销管理

(一)公务卡消费支出的报销程序

1、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尽快到财务部门报销,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7天办理报销手续。

2、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和财务审批程序对发票等报销凭证(附POS机小票)办理审批手续。必要时,报销人还需提供购物明细的消费清单(信誉卡)。

3、财务人员对报销凭证、POS机小票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4、财务人员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据以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5、公务卡报销还款方式为转账,有条件时财务处通过POS机刷卡完成。

(二)下列情形所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的支出;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POS机小票不符的;

3、用公务卡购入商品消费没有签购单的;

4、未经批准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

5、因个人报销不及时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费用;

6、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7、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七、责任追究

(一)严禁各单位为非本校职工办理公务卡、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公务卡持卡人交易信息;

(二)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三)违反规定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依从上级规定。

九、本办法自20143月起执行,未尽事宜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4 年3 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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