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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自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06-20 14: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自筹资金的管理,增强学校财务调控能力,进一步调动各单位创收的积极性,实现多渠道筹资办学,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结合我校自筹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增收节支、开源节流的政策,学校鼓励各单位及教职工,在完成好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的同时,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和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积极开展创收活动。提高办学效益,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员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自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创收和自筹资金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对学校各单位利用学校教育资源和无形资产创收所得的自筹资金进行核算分配、监督管理。全校各单位的创收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开具学校的统一收据,及时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不得截留、转移或坐收坐支创收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所有自筹资金上交学校,按规定比例分成后,由财务处统一核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自筹资金,是指除学校统一收取的学生学杂费、宿费等非税收入之外的,教学创收、教辅创收、科技创收、利用学校教育资源、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或经营办班、办学所得收入、后勤创收及其他创收所得的所有经济收入。

第二章  自筹资金分配办法

第五条  教学创收是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的服务性收费等。

1、对学杂费、宿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的单位,按超过部分学杂费、宿费收入的10%提成用于单位奖励,作为该单位接待及业务拓展等支出。

2、继续教育函授学员收入,执行2010617日学校颁布的“牡丹江师范学院继续教育收入分配办法(试行)”。各教学单位举办的二学历教育等各类办班,辅导班学校分成20%,各办班单位分成80%。各单位在校内办的各种培训班、辅导班等,用学校名义收费的,其收入20%上缴学校,70%划拨办学单位使用,10%划拨相关管理部门。

3、与外校联合办学的收入按照合同或协议扣除联合办学单位经费后,余下部分20%上交学校,80%由办学单位用于组织教学、招生、宣传、差旅费等费用的支出。

4、留学生学费、宿费、管理费、报名费等收入,学校分成50%,国际教育学院分成50%,学校不再单独核拨日常教学经费、办公费、招生宣传费、接待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第六条  教辅创收是指在搞好校内教学科研工作和后勤保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辅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与开发及其有偿服务活动等。

1、网络中心上机费、上网费等按60%上缴学校,40%部门留作自筹资金。学校不再单独核拨办公费、接待费、交通费、差旅费、加班补助、耗材费用等。

2、图书馆上网费、考研间租用费,图书损坏赔偿金等全部留作部门自筹资金,学校不再核拨办公费、接待费、耗材、交通费、差旅费等。

3、各单位利用学校设备对外提供打字、复印、印刷、传真、扫描、录音、录像、仪器修理、化验、测试、计算服务取得的收入,按学校提取30%,经办单位65%,主管理部门5%的比例分成;不利用学校设备提供上述服务的,按学校提取总收入20%,主办单位80%的比例分成。

4、体育场馆对外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60%上缴学校,40%体育科学学院留作自筹资金。

5、游泳馆取得的收入100%上交学校,或按承包合同约定比例分成。

6、国家外语等级考试费和普通话测试报名费等,扣除支付给外单位的报名费及考务费后的一次性净收入总额100%由主管部门留作自筹资金,用于支付考务和报名的各项支出。

7、学生工作处补办学生证工本费全部留作自筹资金。

8、学校公寓商埠房屋出租、邮局房屋出租、教室出租、全部上缴学校,所发生的税费由财务处负责代缴,按房租总额5%给主管部门提成。

9、后勤洗浴中心、第三食堂、开水房收入全部上缴学校,学校按承包合同给后勤管理处提成。

10、原东京城农场场部、印刷厂按合同约定比例分成。

第七条  利用学校各种资源取得以上各款未包含的其他创收收入,由学校财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商议,提出分配方案上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原则上学校分成的比例不低于20%)。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创收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创收分配政策由财务处提出方案,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学校的创收活动必须在充分论证和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导同意的条件下,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合同(协议书)需经审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学校财务处备案。凡未经批准备案的创收活动一律视为个人行为,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有权按“私设小金库”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创收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各类创收分配均为税后分配,凡在财务处开具涉税发票的以及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报销凭据等,均由财务处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   有创收收入的单位 接待费、讲课费和人员酬金从划归各单位使用的分成留用部分解决,其中接待费支出每年不得高于自筹经费的10%,各教学单位教师讲课费及相关人员酬金支出不得高于50%,其余分成及业务主管部门分成主要用于部门维持和发展支出,所有分成经费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十二条   有创收分成的业务主管部门,学校按创收能力适当核减专项业务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涉及自筹资金管理未尽事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牡丹江师范学院

                         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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