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在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协调发展,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质量而设立的支持地方高校发展的专项资金,目的在于支持地方高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重点支持一批办学层次较高、办学特色鲜明、符合行业和地方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高校。为充分利用好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保证我校建设项目的建设质量,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学校科学发展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财教[2010]21号)的目标要求,结合我校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与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学校将紧紧围绕办学特色与优势学科,强化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对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原则、内容以及监督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条 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2010-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规划》的要求,以科研项目形式实施,项目实施周期为3年。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单独设账,集中核算,追踪问效,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项目运行考核等工作。 组 长:张金学 副组长:杨春文 张际绯 成 员:丰 刚 于德厚 居玉军 张宝歌 周广发 张 璞 张艳萍 付凯芳 金志民 李福生 依晓雷 娄琦 赵宝江 彭鸿雁 杨敬民 潘晓彦 蔡丽华 赵 杰 尹泳一 陆学凯 张梅恒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任:张梅恒(兼) 第五条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内容: 1、教学实验平台建设项目; 2、科研平台与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项目; 3、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第六条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支持的原则。专项资金安排坚持“择优促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的原则。 第七条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支持教学实验平台和科研平台建设,本着在教学科研功能上分类,在仪器设备使用上高效开放的原则进行建设,优先支持具有明确的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方向,稳定的人才队伍,有希望冲击国家级、省部级高层次的重点学科与重点专业。 第八条 学校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动态追踪管理,项目负责人需按年度提交进展报告,学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定期向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提交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总结报告。 第九条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因项目负责人的个人原因而不能正常运行和完成的,学校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有权终止项目,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十条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有利于学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年度进展与项目结题验收等均需经过项目专家评议与评审、采用合理的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需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所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按照相关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经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项目预算,项目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列支不合理、超出预算范围或预算执行情况不好,将视情节轻重,追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并缓拨或停拨后续项目经费,至追回前期拨款。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的开支,由学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公室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