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稳定和吸引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在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校建设高水平大学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博士毕业生服务期八年;博士毕业生,在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后,学校在服务期内每年给予学位津贴2万元,至服务期满为止;其它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给予博士毕业生20万元住房补贴,在服务期内每年以现金形式补贴2.5万元,补至服务期满为止;夫妻均为博士毕业生,在校内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其它待遇不变。对于已享受学校住房子的博士毕业生,服务期内免费居住,服务期满按房屋建成时的价格由博士毕业生个人购买,产权归购买者所有,2011年3月1日前未享受住房的博士毕业生,照此办理。
三、学校给予引进的博士毕业生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
四、根据博士毕业生承担的科研项目,划拨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
五、学校协助博士毕业生安排配偶工作。
六、对于特殊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端人才,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待遇面议。
七、对于获得双博士证书人员,按一个计算,不重复享受待遇。
八、对于不按计划未履行报考程序,未经学校批准,取得博士毕业证人员,不执行此政策。
九、此政策适用于获取博士研究生双证人员。
十、以上所支付费用均为税前。
十一、本规定从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与此规定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废止,此规定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