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本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财务动态 | 财经法规 | 财务制度 | 服务指南 | 财政公开 | 综合查询 

  通知公告
· 关于启用新版财务报销凭单的通知
· 关于财务处网站开通并逐步规范...
· 关于使用新版oa办公系统办理因...
· 财务处“服务教学科研、服务基层”
· 财务处关于调整博园食堂二楼校...
· 关于加强财务预算支出执行和财...
· 关于统一进行公务卡额度调整有...
· 关于规范教职工各类工作补助支...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财务制度>>正文

牡丹江师范学院关于在校工作博士毕业生有关待遇的暂行规定
2014-06-20 14:06  

为更好地稳定和吸引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在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校建设高水平大学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博士毕业生服务期八年;博士毕业生,在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后,学校在服务期内每年给予学位津贴2万元,至服务期满为止;其它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给予博士毕业生20万元住房补贴,在服务期内每年以现金形式补贴2.5万元,补至服务期满为止;夫妻均为博士毕业生,在校内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其它待遇不变。对于已享受学校住房子的博士毕业生,服务期内免费居住,服务期满按房屋建成时的价格由博士毕业生个人购买,产权归购买者所有,201131日前未享受住房的博士毕业生,照此办理。

三、学校给予引进的博士毕业生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

四、根据博士毕业生承担的科研项目,划拨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

五、学校协助博士毕业生安排配偶工作。

六、对于特殊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端人才,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待遇面议。

七、对于获得双博士证书人员,按一个计算,不重复享受待遇。

八、对于不按计划未履行报考程序,未经学校批准,取得博士毕业证人员,不执行此政策。

九、此政策适用于获取博士研究生双证人员。

十、以上所支付费用均为税前。

十一、本规定从二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与此规定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废止,此规定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一一年三月五日

关闭窗口

牡丹江师范学院财务处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191号
电话:6511345  邮编:157012 E-mail:msycw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