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的顺利开展,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黑龙江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牡丹江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1、省教育厅下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2、学院每年度投入的院级重点学科、院级一般学科、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及院级培育建设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3、系、学科多渠道自筹的建设经费。
二、各专项建设经费使用的额度
1、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除省教育厅下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外,学院给予相应配套经费,其配套比例不低于1:1;
2、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数额:理科类学科每年8万元,文科类学科每年6万元;
3、院级一般学科建设经费数额:理科类学科每年7万元,文科类学科每年5万元;
4、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每年5万元;
5、院级培育建设学科建设经费每年1—3万元。
三、经费使用范围
院级重点学科、院级一般学科、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及院级培育建设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用于重点学科人才培养、学科团队建设、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购置、学科基础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
1、筹建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增列硕士学位授予点的申报及因学科建设需要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学院讲学的开支。
2、举办省级以上重要学术会议的补助;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的补助。
3、补助学术带头人及学科队伍成员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版面费以及有较高学术价值著作的出版费。
4、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及培育建设学科建设工作相关的差旅费。
5、购置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及培育建设学科急需的仪器设备和特殊的专业资料与期刊,仪器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专项经费的40%。
6、院级重点学科、院级一般学科、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及院级培育建设学科有关的材料复印、打印费等。
7、院级重点学科、院级一般学科、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及院级培育建设学科的学科组成人员额外工作量酬金。
四、经费使用办法
院级重点学科、院级一般学科、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及院级培育建设学科专项经费每年学院下拨到各学科,由学科带头人负责管理与使用。经费审批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具体办法如下:
(一)制定经费使用计划
每年度初,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建设目标组织本学科人员制定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后,经学科所在系负责人审核,报研究生处,经主管院长和研究生处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审批后的经费使用计划一式三份,研究生处和财务处各存一份备案,学科组自存一份。
各学科年度建设经费使用计划一经审批下达,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
各学科应确保建设经费年度计划按期完成,如有特殊情况未完成计划,剩余部分经费经批准后,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各学科的经费使用每年需经审计处进行中期审查、年终审计。
(二)经费审批程序
1、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审批的计划科目执行,凡支出学科建设经费须学科带头人提出申请,系主任签字,研究生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
2、不在计划内或特殊情况的经费使用,需学科带头人提出申请,经院长审批后方可使用。
3、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须院长审批,并将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产权归学院。
五、经费使用的监督
1、学科建设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虚报。投入的所有学科建设经费要在学院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学科带头人按计划使用。
2、各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应有开支明细表,财务处统一提供专用往来帐目。
3、各学科每年要提供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报告,经系审核后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审批的重要依据。
4、研究生处根据有关规定,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学科建设的实施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5、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