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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14-06-20 13:59  

20090820日发布)

为简化科研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现对《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牡师政发[2009]53号)中有关经费审批与报销程序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科研项目获得批准后,项目负责人须根据实际到帐经费,结合项目申请书的经费预算,重新制定准确可行的经费预算,报科研处审批后,送科研处、财务处备案。经费预算获批准后,科研处为项目负责人下发“科研经费卡”。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经费预算需要调整,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出经费预算调整申请。

三、科研经费只能用于该项目的研究工作。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科研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经费使用与预算差额较大的项目,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四、项目结题时,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对严重不合理的支出,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五、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直接到财务部门核销。凡使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须按照学校现行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审批、购买和管理。

六、从科研项目经费中一次性借款5000元(含)以上,报科研处审批;一次性借款10000元(含)以上,报科研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七、经费核销时,财务部门应按照项目预算科目分类记帐,并记录在“科研经费卡”中。

八、本规定中与《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牡师政发[2009]53号)不符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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