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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办法
2014-06-20 13:38  

为了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正常进行,高质量完成培养任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业务费”开支问题的试行规定》([82]教计财字029)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研究生培养经费的标准

研究生培养费是指学校财务部门逐年核定并划拨的用于培养研究生(包括国家计划内、外入校的研究生)的专项经费,不可挪作它用。其中文科研究生在读期间(三年)每人1500元,理科研究生在读期间(三年)每人2000元。

二、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范围

研究生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学位论文的预开题、开题;学位论文的准备(含调研);研究生的资料费;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及有关学术会议的差旅费;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实验费(理工类);学位论文的印制;学位论文的评审;学位论文的答辩及外聘答辩专家的差旅费;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其它费用。

三、 研究生培养费的管理

1、研究生培养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按研究生处确定标准,每年按规定划拨给相关教学单位,由研究生指导教师统筹支配,财务部门按研究生导师设立研究生经费专项账户。

2、培养经费使用时需由导师提出申请,经系主任签字、研究生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使用或核销。导师要按照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需要,加强对培养经费的管理,严格把关,确保经费科学、合理使用。每届研究生培养经费结余部分转到下届研究生继续使用。

3、用培养经费购买的仪器、图书类固定资产及药品等,应到有关部门登记后再使用,其所有权归学校。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〇〇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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