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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2024-12-04 09:58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根据政策要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在每年12月进行确认。请各位教职工2024年12月31日前,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操作。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操作步骤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首页“重点服务推荐”栏目,点击“专项附加扣除”—“我要填报”,进入专项附加扣除页面。

2、在专项附加扣除页面,点击“一键带入”继续使用2024年度填报的扣除信息,阅读页面提示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


3、进入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点击“可确认”,即可查看每项专项附加扣除详细信息,可进行“删除”和“修改”。

4、核对每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点击“一键确认”,即可将核对后的扣除信息带入至2025年度继续享受扣除,再点击“确认”,即可完成提交。

5、如果您是第一次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需在“专项附加扣除”页面,按照实际情况点击项目分别填报即可。

二、温馨提示

1、确认2025年专项附加扣除时,请务必仔细核对每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为本人实际情况且符合政策要求。

2、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设立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1)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5)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对填报修改信息有疑问,可联系财务处邢越老师,15204532413。


                                            财务处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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