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修缮工程支出管理,真实客观反映学校资产价值,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17〕4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修缮工程支出资本化要求通知如下。
一、修缮工程支出的资本化确认条件
为增加使用效能或延长使用年限,在原有房屋及构筑物、基础设施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大型维修改造等建造活动发生的修缮工程支出,单项支出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
修缮工程支出经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进行论证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二、修缮工程支出资本化的计量
房屋及构筑物、基础设施改建、扩建、大型维修改造等完成交付使用后,其固定资产价值按照原账面价值加上建造活动发生的修缮工程支出,再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难以确定的,经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进行论证后可以不予扣除。
对因修缮工程支出资本化转出的固定资产,应当于转出当月停止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和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自固定资产转入当月开始计提折旧。
三、其他事项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
财务处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