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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缮工程支出资本化通知
2024-11-19 15:24  

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修缮工程支出管理,真实客观反映学校资产价值,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固定资产》(财会〔201612)、《<政府会计准则第3——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174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修缮工程支出资本化要求通知如下

一、修缮工程支出的资本化确认条件

为增加使用效能或延长使用年限,在原有房屋及构筑物、基础设施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大型维修改造等建造活动发生的修缮工程支出,单项支出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

修缮工程支出经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进行论证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二、修缮工程支出资本化的计量

房屋及构筑物、基础设施改建、扩建、大型维修改造等完成交付使用后,其固定资产价值按照原账面价值加上建造活动发生的修缮工程支出,再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难以确定的,经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进行论证后可以不予扣除。

对因修缮工程支出资本化转出的固定资产,应当于转出当月停止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和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自固定资产转入当月开始计提折旧。

三、其他事项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

财务处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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