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师政发[2018]176号
牡丹江师范学院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保证外事重点、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和《牡丹江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岗教职员工。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审批和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二章 审批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原则上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改变身份。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七条 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原则上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需在国际交流合作处发布关于报送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相关通知后及时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填报。国际交流合作处要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和对外关系需要,按照中央有关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并及时报送省外办进行审批。
第九条 确有需要新增临时出国任务的,需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经费来源与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及主管校长、校长审批。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审批手续。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二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校长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机票款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处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正、副厅级及二级以上正高职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 6 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 12 美元。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
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校长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校长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出国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校长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六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七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赠礼对象仅为外方接待最高级别人员,必要时可包括主要接待人员。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原则上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省(部)级人员的,每人不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厅局级人员的,每人不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所赠礼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八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翻译,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二)财务处依据《牡丹江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报批表》中核定的相关事项,对出国人员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和《国外费用报销单》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进行认真审核,严格履行学校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后,核销出国经费。
第五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人员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国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保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外。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人员及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1.《国外费用报销单》
2.《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3.《牡丹江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8年10月19日
牡丹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印发
共印5份
国外费用报销单
团组名称: |
出国任务: |
出访人数 人,其中厅局级 人 |
出访人员名单: |
出访国家及城市(含经停)和天数: |
费用 项目 |
财政核定金额 |
费用 项目 |
财政核定金额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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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费用 项目 |
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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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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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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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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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间 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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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 签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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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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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议 注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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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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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 财务负责人: 审核人:
团长: 经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