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为方便广大教职工了解新个税条例下个人所得税扣缴方法,我们对相关材料进行了整理,以便教职工及时了解有关个税的相关政策。
教职工的劳动报酬收入包括本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课时费、补助和外单位劳务报酬等,月总收入是与工资收入合并计税的。学校于每月初发放教职工当月的工资(建行卡统发工资),并就工资部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接着单位还会在当月发放工资以外的各种收入(农行卡各类津贴、补贴、奖金、课时费、补助等),会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确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扣除月工资中已经缴纳的所得税额,就是第一笔工资外收入对应的纳税额。此后当月发放的各笔收入,都将与之前发放的工资和收入合并计税,应纳税额扣除之前已经缴纳的所得税额,就是该笔收入对应的纳税额。
教职工可在工资查询系统中能够按月查到每笔收入的发放金额、扣税金额和实发金额。
教职工应知道的个人所得税扣税常识:月工资和工资外收入个人所得税、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在外单位获得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是我们必须清楚的。下面给大家个人所得税扣缴计算方法,一读就懂:
一、单位发放的月工资和工资外收入个人所得税
按照目前我们的月收入,由月工资和工资外收入两部分组成,分别由建行卡和农行卡发放,原则上我们每月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为工资、薪金所得,计扣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在中国境内任职的外籍人员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费用1300元后的工资、薪金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此外,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以及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可以从当月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我校作为事业单位,目前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只有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因此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取得工资收入总额先减去失业保险金、公积金后,再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教职工扣除标准为3500元,外籍教师的扣除标准为4800元)。
(二)计算公式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X)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税金 |
0<X≤1500 |
3% |
0 |
X×3% |
1500<X≤4500 |
10% |
105 |
X×10%-105 |
4500<X≤9000 |
20% |
555 |
X×20%-555 |
9000<X≤35000 |
25% |
1005 |
X×25%-1005 |
35000<X≤55000 |
30% |
2755 |
X×30%-2755 |
55000<X≤80000 |
35% |
5505 |
X×35%-5505 |
X>80000 |
45% |
13505 |
X×45%-13505 |
(三)应用举例
虽然我们每月取得的各项收入都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但在收入中扣除税金时,是在工资和工资外收入中分别扣除的。
例如:某老师2013年10月份工资收入中应税收入额为7468.93元,应纳税所得额为7468.93-3500=3968.93元,根据计算公式,该档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10%,因此他的工资收入中应缴税金为(7468.93-3500)×10%-105=291.89元
接着,该老师10月20日有一笔在职研课酬收入为900元,这笔工资外收入要和当月工资收入加总合并计税,该老师当月应税收入额为7468.93+900=8368.93元,应纳税所得额为7468.93+900-3500=4868.93元,该档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因此该老师此时当月收入应缴税金合计为(7468.93+900-3500)×20%-555=418.79元,其中291.89元的税金已经在工资收入中扣除,剩余部分的税金418.79-291.89=126.9元,在这笔900元的薪金收入中扣除,因此这笔在职研课酬的工资外收入实发金额为900-126.9=773.1元。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
(一)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
1、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教职工为3500元,外籍人员为48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额。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500或4800-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二)计算公式
类似于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年终一次性奖金也实行七级税率,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X)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税金 |
0<X≤18000 |
3% |
0 |
X×3% |
18000<X≤54000 |
10% |
105 |
X×10%-105 |
54000<X≤108000 |
20% |
555 |
X×20%-555 |
108000<X≤420000 |
25% |
1005 |
X×25%-1005 |
420000<X≤660000 |
30% |
2755 |
X×30%-2755 |
660000<X≤960000 |
35% |
5505 |
X×35%-5505 |
X>960000 |
45% |
13505 |
X×45%-13505 |
三、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一)劳务报酬所得定义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佣金)、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当月个人劳务费收入累计额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为800元,即应纳税所得额=劳务费收入-800元;
当月个人劳务费收入累计额在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除20%的费用,即应纳税所得额=劳务费收入-劳务费收入×20%。
2、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20%计税;
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30%计税;
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40%计税。
3.计算公式
类型 |
应发金额(X) |
税金 |
已知应发金额 求税金 |
0<X≤800 |
0 |
800<X≤4000 |
(X-800)×20% |
4000<X≤25000 |
X×0.16 |
25000<X≤62500 |
X×0.24-2000 |
X>62500 |
X×0.32-7000 |
已知实发金额 求税金 |
实发金额(X) |
税金 |
0<X≤800 |
0 |
800<X≤3360 |
(X-160)÷0.8-X |
3360<X≤21000 |
X÷0.84-X |
21000<X≤49500 |
(X-2000)÷0.76-X |
X>49500 |
(X-7000)÷ 0.68-X |
已知税金 求实发金额 |
税金(X) |
实发金额 |
0<X≤640 |
X×5+800 |
640<X≤3200 |
X÷0.16 |
3200<X≤10000 |
(X+2000)÷ 0.24 |
X>10000 |
(X+7000)÷0.32 |
牡丹江师范学院财务处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