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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个税条例下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说明
2014-06-19 10:03  

各位教职工:
   
为方便广大教职工了解新个税条例下个人所得税扣缴方法,我们对相关材料进行了整理,以便教职工及时了解有关个税的相关政策。

教职工的劳动报酬收入包括本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课时费、补助和外单位劳务报酬等,月总收入是与工资收入合并计税的。学校于每月初发放教职工当月的工资(建行卡统发工资),并就工资部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接着单位还会在当月发放工资以外的各种收入(农行卡各类津贴、补贴、奖金、课时费、补助等),会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确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扣除月工资中已经缴纳的所得税额,就是第一笔工资外收入对应的纳税额。此后当月发放的各笔收入,都将与之前发放的工资和收入合并计税,应纳税额扣除之前已经缴纳的所得税额,就是该笔收入对应的纳税额。

教职工可在工资查询系统中能够按月查到每笔收入的发放金额、扣税金额和实发金额。

教职工应知道的个人所得税扣税常识:月工资和工资外收入个人所得税、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在外单位获得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是我们必须清楚的。下面给大家个人所得税扣缴计算方法,一读就懂:

一、单位发放的月工资和工资外收入个人所得税

按照目前我们的月收入,由月工资和工资外收入两部分组成,分别由建行卡和农行卡发放,原则上我们每月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为工资、薪金所得,计扣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在中国境内任职的外籍人员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费用1300元后的工资、薪金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此外,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以及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可以从当月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我校作为事业单位,目前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只有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因此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取得工资收入总额先减去失业保险金、公积金后,再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教职工扣除标准为3500元,外籍教师的扣除标准为4800元)。

(二)计算公式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X

税率

速算扣除数

税金

0<X1500

3%

0

X×3%

1500X4500

10%

105

X×10%-105

4500X9000

20%

555

X×20%-555

9000X35000

25%

1005

X×25%-1005

35000X55000

30%

2755

X×30%-2755

55000X80000

35%

5505

X×35%-5505

X80000

45%

13505

X×45%-13505

 

(三)应用举例

虽然我们每月取得的各项收入都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但在收入中扣除税金时,是在工资和工资外收入中分别扣除的。

例如:某老师201310月份工资收入中应税收入额为7468.93元,应纳税所得额7468.93-3500=3968.93元,根据计算公式,该档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10%,因此他的工资收入中应缴税金为(7468.93-3500)×10%-105=291.89

接着,该老师1020日有一笔在职研课酬收入为900元,这笔工资外收入要和当月工资收入加总合并计税,该老师当月应税收入额为7468.93+900=8368.93元,应纳税所得额为7468.93+900-3500=4868.93元,该档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因此该老师此时当月收入应缴税金合计为(7468.93+900-3500)×20%-555=418.79元,其中291.89元的税金已经在工资收入中扣除,剩余部分的税金418.79-291.89=126.9元,在这笔900元的薪金收入中扣除,因此这笔在职研课酬的工资外收入实发金额为900-126.9=773.1元。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

(一)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

1、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教职工为3500元,外籍人员为48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额。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5004800-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二)计算公式

类似于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年终一次性奖金也实行七级税率,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X

税率

速算扣除数

税金

0X18000

3%

0

X×3%

18000X54000

10%

105

X×10%-105

54000X108000

20%

555

X×20%-555

108000X420000

25%

1005

X×25%-1005

420000X660000

30%

2755

X×30%-2755

660000X960000

35%

5505

X×35%-5505

X960000

45%

13505

X×45%-13505

 

三、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一)劳务报酬所得定义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佣金)、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当月个人劳务费收入累计额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为800元,即应纳税所得额=劳务费收入-800元;

当月个人劳务费收入累计额在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除20%的费用,即应纳税所得额=劳务费收入-劳务费收入×20%

2、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20%计税;

 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30%计税;

 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40%计税。

3.计算公式

类型

应发金额(X

税金

已知应发金额

求税金

0X800

0

800X4000

X-800)×20%

4000X25000

X×0.16

25000X62500

X×0.242000

X62500

X×0.327000

已知实发金额

求税金

实发金额(X

税金

0<X800

0

800X3360

X-160)÷0.8X

3360X21000

X÷0.84X

21000X49500

X-2000)÷0.76X

X49500

X-7000)÷ 0.68X

已知税金

求实发金额

税金(X

实发金额

0X640

X×5+800

640X3200

X÷0.16

3200X10000

X+2000)÷ 0.24

X10000

X+70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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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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